申请人:蔚莱智慧(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03778号“音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0908群组“便携式音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9888560号商标、第43064236号商标、第60728870号商标、第52065811号商标、第409714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其中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四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便携式音箱”商品。
申请商标在“便携式音箱”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便携式音箱”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便携式音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