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赫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86953号“Boh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5650042A号“波尔 BOOHR”商标、第25657537A号“波尔”商标、第25650032号“BOO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洗衣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洗衣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商品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三在粉碎机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7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