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72569号“有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机、显微镜、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上进行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319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6521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6771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6803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不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81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除复印机、显微镜、工业用放射设备以外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以外的商品上已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范围为:复印机、显微镜、工业用放射设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机、显微镜、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各自核定使用的电池、地秤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机、显微镜、工业用放射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