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煤炭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03528号“煤科慧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臆造词,具有较高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发现多件含有“慧能”文字的商标均已获得注册,证明“慧能”二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所包含的“慧能”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