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861262号“TRIPLE CORENG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RIPLE CORENGINE及图 86861262

阅读:81331 2026-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61262号“TRIPLE COREN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TRIPLE CORENGINE”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17…

  申请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61262号“TRIPLE COREN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TRIPLE CORENGINE”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174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11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686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119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861262号“TRIPLE CORENG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RIPLE CORENGINE及图 868612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2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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