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华帆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网标天下(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16212号“HUAFAN MATERIAL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05909号商标、第5797047号商标、第5946653号商标、第5797375号商标、第8167378号商标、第20297024号商标、第20296737号商标、第28359827号商标、第59540367号商标、第59546004号商标、第283592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