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宸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74927号“ON TIME 如祺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0089号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
申请人:广州宸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74927号“ON TIME 如祺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0089号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