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煊禾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62897号“喆商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喆商优选”的文字组合具有明确的品牌指向性及较强的固有显著性,无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质量、品质产生误认。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