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海纳百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可卓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8日对第60765714号“蓝胖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蓝色圆润罐子是奶制品行业常见并常用的包装,“蓝胖子”作为形容该类容器和包装的代名词,在奶制品行业的相关公众中,广为盛行和认知。争议商标是对奶制品一类常见包装的特点的直接描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更无法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二、被申请人屡次宣传“蓝胖子”是具有增胖功效的产品,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服用该商品就会产生“变胖”效果。同时,“蓝胖子”音同“男胖子”,是对男性群体中体型较胖人士的突出概括,在商标识读传播过程中又有贬损含义,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自始不具有正当性。同时,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件包含“黑妹”知名品牌的商标,攀附恶意明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被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情况;2、1688网站检索“蓝胖子奶粉罐”的相关页面;3、网络检索结果页及电商平台上销售“蓝胖子”奶粉产品的主要品牌;4、第三方平台研究报告;5、电商平台后台显示“蓝胖子”的推广情况及内容关联情况;6、消费者认知“蓝胖子”是奶粉产品包装而非某一品牌的评论;7、相关报道;8、在先案例、裁定;9、被申请人及其经销商在其奶粉产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10、被申请人使用“白胖子”的相关证据;11、“蓝妹”品牌介绍;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在“奶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蓝胖子”并非奶制品常见包装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授权书;2、佰澳德公司官网;3、被申请人工商信息;4、美可卓、Maxigenes品牌相关介绍;5、商标使用许可协议;6、销售相关数据;7、商标注册列表;8、进口货物报关单、检疫证明、海关票据;9、销售发票、提货单;10、电商平台授权书;11、宣传推广协议、发票;12、新闻报道、用户评价;13、网络宣传推广文章、消费者评价、所获荣誉;14、广告宣传视频截图;15、在先裁决书;16、申请人关联公司恶意证据;17、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均不予认可,其坚持其评审请求,并补充提交了部分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7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目前尚无明确证据表明,争议商标“蓝胖子”核定使用在奶粉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包装特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