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847956号“SINERGI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INERGITY 74847956

阅读:183464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一沫阳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7日对第74847956号“SINERGI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4595994号“SINERGITY”商标、第74575481号“SINER…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一沫阳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7日对第74847956号“SINERGI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4595994号“SINERGITY”商标、第74575481号“SINERG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商标摹仿和抄袭,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利用他人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SINERGITY”为申请人推出的“NAN/能恩”系列产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申请注册并被媒体报道,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加剧了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报道、网络搜索结果、申请人品牌介绍、申请人品牌冠名播出的节目介绍、申请人品牌销售情况、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申请人品牌知名度资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抄袭品牌介绍、在先案例、相关裁定书及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消毒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含乳面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包含如“Sinergity”、“百滴”等商标。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相同,难谓巧合,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其商标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包含如“Sinergity”、“百滴”等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品牌相近的商标,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4847956号“SINERGI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INERGITY 748479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2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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