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臻三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满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222301号《关于第72568592号“匠 舌尖上的匠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11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案中,《舌尖上的中国》系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系列节目,“舌尖上的中国”为臆造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作为节目名称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舌尖上的中国》第三季中第一集对章丘铁锅及工匠进行了介绍。争议商标由文字“匠舌尖上的匠人”构成,与“舌尖上的中国”在文字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似,且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曾在第7、8、21、29、30、31、32、35、42、43、44 等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8件商标,其中包括20余件“舌尖”系列商标、7件“章丘铁锅”商标及“沂蒙铁匠”“老饭骨”“天下粮仓”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商标或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或商业标识并利用他人在先商标或商业标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