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每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59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19313号、第12978646号、第180642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网页推广截图、产品贴标等电子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