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科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对第42246028号“Renowi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034244号“Reno”商标、第36034244A号“Reno”商标、第38525049号“RENO”商标、第36792598A号“Reno W”商标、第40981720号“Reno W”商标、第36109216号“OPPO REN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RENO”和“OPPO RENO”系列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理应合理避让,其申请多件“Renowise”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批量抢注知名品牌的恶意申请行为,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扫描件):
1.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3.“OPPO RENO”赞助《奔跑吧兄弟》与《明星大侦探5》节目的合同、付款回执及赞助品牌图片;
4.广告投入合同、发票及广告图片;
5.“OPPO RENO”品牌媒体宣传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7日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逆变器(电)”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现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半导体”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已产生上述条款所指的误认或不良影响之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