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PAUL MUELLER GMBH& CO, KG UNTERNEHMENSBETEILIGUNGE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丽水市杰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46434号“GM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5796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21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GMN”品牌的机床零部件等商品持续销往中国市场,并参与在中国大陆举办的机床展览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上海辉远电机有限公司、吉拇恩机械主轴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购买“GMN”商品的订单、账单、出口证明、货运单等;
2、参加展会的布展服务合同、展会现场照片;
3、产品图片、包装图片;
4、销往中国市场的货物目录、销售金额记录;
5、申请人的中国子公司官网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5年7月28日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床;机床零部件;主轴;齿轮;无接触联轴节”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9月28日,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机床;机床零部件;主轴;齿轮;无接触联轴节”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GMN”品牌的机床零部件、高频主轴等商品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吉拇恩机械主轴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销商上海辉远电机有限公司进入到中国市场,相关订单、账单及货运单等可予以佐证。申请人的中国子公司吉拇恩机械主轴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至15日参加第十八届中国国际机床展览会,对“GMN”品牌自动换刀高频电主轴等商品进行推广。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主轴”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公开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主轴”商品以及与之类似的“机床;机床零部件;齿轮;无接触联轴节”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