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臻辉生物技术(河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权谨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88516号“臻辉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792839号“臻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362073号“臻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在治疗用按摩蜡烛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杀虫剂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医用干细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