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中科通博智能流体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00502号“中科通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939290号“中科朗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在“冷凝装置;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气动传送装置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气动传送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