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056404号“星星能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星能源 81056404

阅读:173094 2026-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万帮星星充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56404号“星星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877693号“星星木门”商标、第30908348号“星星木门 XINGXING WOODDOOR…

  申请人:万帮星星充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56404号“星星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877693号“星星木门”商标、第30908348号“星星木门 XINGXING WOODDOORS”商标、第30877706号“星星门”商标、第34159920号“星星源”商标、第30886445号“星星”商标、第30886450号“星星”商标、第30899485号“星星木门”商标、第63185383号“星星充电”商标、第34141791号“星星之源”商标、第30896760号“星星门”商标、第30888978号“星星套装门”商标、第30899454号“星星套装门”商标、第36565133号“XINGX 星星”商标、第30927461号“星星套装门 XXTZM”商标、第63051073号“星星充电”商标、第19722441号“星星 XING”商标、第20072380号“星星之源”商标、第68244621号“XINGX 星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五在无效宣告案件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查询、申请人介绍、商标的使用、宣传及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十五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八、十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四、十六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加工;废物再生;空气净化;燃料加工”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金属加工、燃料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生产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四、十六至十八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加工;废物再生;空气净化;燃料加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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