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帮星星充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61570号“星星微电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185383号“星星充电”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