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150917号“YZ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ZM 80150917

阅读:110861 2026-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迈登摩托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0917号“YZ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13305号“YZM”商标、第29116491号“Y2M”商标、第33147937号“YM”商标、第…

  申请人:重庆迈登摩托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0917号“YZ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13305号“YZM”商标、第29116491号“Y2M”商标、第33147937号“YM”商标、第77674728号“伊兹木 YZ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三在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引证商标一、三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英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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