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华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优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96509号“华薇贸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43813529号“华薇阁”商标、第36987400号“薇华”商标、第17183673号“华微”商标、第64520209号“华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申请人已明确放弃“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组织艺术展览;商业管理和商业经营的咨询服务;表演艺术家经纪;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法务会计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拍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拍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