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睿范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欧凡希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6日对第75718505号“AVVENN B T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具有雄厚实力的服装公司,“AVVENN”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多年使用在业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5218409号“AVVE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2月6日初步审定,于202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5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4年6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由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英文“AVVENN B TW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AVVENN”,整体呼叫及含义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毛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