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雅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懿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512451号“雅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5086754号、第34974101号、第1541890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书中引证商标一、三部分驳回申请商标的决定认可。经查询,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质证书、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受托人没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