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义市朗诵文学研究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58797号“遵义市朗诵文学研究会ZUNYI RECITATION LITERA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1302号、第429497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证据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