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977033A号“REDMON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EDMOND 45977033A

阅读:107115 2026-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佳明 委托代理人:深圳国海智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张家口楼利贸易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日照楼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977033A号“REDMO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3532号决定,于2025年08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佳明

  委托代理人:深圳国海智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张家口楼利贸易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日照楼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977033A号“REDMO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3532号决定,于2025年08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秤;望远镜;电子防盗装置;眼镜”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复审商标在“秤;望远镜;电子防盗装置;眼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申请人请求在复审程序中行使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请求对复审商标复审商品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拼多多平台后台销售记录、交易记录。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全部证据形式单一,缺少完整商业使用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真实投入市场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交易体量极小,交易时间高度集中,属于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注册至今仅5年,却频繁转让3次,其原注册人的注册和本案原撤销被申请人的受让难谓以使用为目的。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舟山创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秤;望远镜;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等商品上,于2024年8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予深圳瑞德蒙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0日经核准转让予日照楼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张家口楼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仅提交了一组网络截图信息,该组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网络证据具有易变性;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在眼镜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秤;望远镜;电子防盗装置;眼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5977033A号“REDMON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EDMOND 45977033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255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