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08393号“海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984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复审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第613812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373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