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51093号“KISSME BEAU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ISSME BEAUTY 38151093

阅读:117810 2026-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汕头樱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彤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7日对第38151093号“KISSME B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Kiss Beauty”是申请人旗下彩妆类专业品牌,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人:汕头樱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彤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7日对第38151093号“KISSME B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Kiss Beauty”是申请人旗下彩妆类专业品牌,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22304527号“KISSBEAUTY”商标、第15384268号“Kiss Beauty 8XL”商标、第33578661号“Kiss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恶意,被申请人刻意受让了争议商标,明显存在攀附知名品牌的恶意,其行为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介绍、荣誉证书、产品图片、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参加展会情况、报关单、自由销售证书、海关出口额证明、专卖店资料、使用授权书、销售资料、类似案例及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去渍剂;上光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去渍剂;上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保护。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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