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天运装饰工程设计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1368259号“天运 星洁管家 TianYun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02550号“星洁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交友服务”服务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第60691621号“天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现为失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交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除“交友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申请商标复审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