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扬振
委托代理人:华夏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45875号“永康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643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部分服务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484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