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廷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小钓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9日对第71595438号“小钓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直接清晰地描述了一个“小型的钓鱼爱好者”或“钓鱼爱好者”,直接描述了服务所面向的客户群体。2、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严重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的不良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争议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强化显著性,已形成稳定的市场识别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的其他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