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享嘉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04573号“智享嘉网络 ITECHSHARE NET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29374号、第58515449号、第7504506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