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万维矩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66808号“万维矩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325266号“万维”商标、第23272446号“万维资产”商标、第45328836号“万维认证 WANVE”商标、第75621928号“万维创科”商标、第78297800号“万维智能”商标、第78303651号“万维对讲”商标、第78955141号“AB 万维生命 INFINITE DIMENSION”商标、第83673883号“翼讲解 EXPLAIN 万维”商标、第61671885号“万唯”商标、第57926311号“万维极限实验室”商标、第58812748号“万唯”商标、第17977844号“万维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商标构成、含义及呼叫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八已分别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五、六已分别经商评字[2025]第0000108997号、商评字[2025]第000010900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3、引证商标四已于2026年2月27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202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建筑学服务;室内设计;云计算;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网络服务器出租”服务上。
4、引证商标十一已于2025年9月6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2025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均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万维”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九至十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万维”、“万唯”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字形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九至十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网络服务器出租;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九至十二核定使用的第42类“网络服务器出租;机械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九至十二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九至十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