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开合股公司(申请人原名义:阿布扎比国营石油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1614号“ADNO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29545254号图形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10718726号“HARVESTECH及图”商标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经核准,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开合股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