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拉克制药一九八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42170号“DUL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741号商标、第4691980号商标、第10321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