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网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59965号“咔嗞呀 电竞茶咖 有滋有味·上网免费 KAZIYA ELECTRONIC 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咔滋呀”品牌在全国已布局40家加盟店,覆盖陕西、河南、四川等多省份,各门店均统一使用“咔滋呀”标识进行装修、宣传及产品销售。“咔滋呀”商标在目标消费群体中已建立起清晰的品牌认知,消费者通过申请商标能有效区分商品来源,其显著性通过商业使用得到实质性增强。申请商标通过40家加盟店的规模化运营和持续商业推广,已具备明确的市场识别度和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地图标准、抖音门店、部分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咔嗞呀 电竞茶咖 有滋有味·上网免费 KAZIYA ELECTRONIC SPORTS”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价格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咔嗞呀”为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