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伊澜美研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科易美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78598号“伊岚美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杭州伊澜美研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8699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