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他秀(福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速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85895号“他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17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9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计数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子防盗装置;3D眼镜”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数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