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OSSINI S.P.A.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3542号“MONOLITH 3D SLEE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11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提起撤销申请的网申申请书、申请人官网简介和企业历史及其简要译文、相关裁定等电子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MONOLITH 3D SLEEVE”与引证商标“MONOLITH”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机用油墨辊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