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伊可普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21742号“水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类第18638869号商标、第49798519号商标、第3566990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60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现为唐三彩;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