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牧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91690号“牧子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38795号商标的注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03232号商标我局已作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对其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书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