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明斯交流发电机技术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03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3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衡量器具;量具;汽车用雪茄烟点火器;电镀设备;灭火设备;电弧切削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动画片”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83790号“迅耐洗 专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电池;测量器械和仪器;水表;电开关;传感器;电控制面板”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衡器;自动计量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报警器”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6362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其现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