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43662号“火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3982739号“火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