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094709号“点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点猫 82094709

阅读:69467 2026-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点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信达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94709号“点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92482号、第723697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声明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1类4105…

  申请人:深圳点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信达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94709号“点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92482号、第723697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声明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1类4105群组中“娱乐服务、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娱乐服务、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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