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爱华
委托代理人:保定学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栋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对第65396212号“本草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2022年起累计申请注册了多达60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还有大量转让和挂售商标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注册人地址由多家企业共同使用,存在挂靠的行为,实际经营地址不真实,证明其在市场上并无实际经营。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现持有商标信息;被申请人转让商标资料;被申请人挂售商标资料;被申请人与多家企业共用同一个地址的查询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3、5、10、22、29、30、31、32、33、35、43、44类商品和服务上尚有40件商标,申请时间主要集中在2022年3月至12月,其中包括“露巧滋 LUQIAOZI”“泉初赋 QUAN CHU FU”等。经查,被申请人名下的第69070217号、第67699613号、第65434394号、第64330638号、第63780907号、第63560825号等20件商标已转让给多个不同的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故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短时间内先后在多个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60件不同形式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多件商标已转让给不同的权利主体。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在鲸标网等网站挂售“露巧滋 LUQIAOZI”“泉初赋 QUAN CHU FU”等商标资料亦可以证明其明名下的多数商标在商标售卖网站出售。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