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安市阿二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74925号“杜卫DU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杜卫DUWEI”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77820号“笃为电子 DUWEI及图”商标、第63586963号“笃为勤务 DU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