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艾普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12805号“CE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复审期间内,申请商标经商品删减程序,仅对睡眠用眼罩商品进行了删减,因此,本案的复审商品为服装;裤子;牛仔裤;衬衫;T恤衫;毛衣;运动衫;运动裤;短裤;裙子;连衣裙;外套;夹克(服装);雨衣;马甲;套服;围巾;手套(服装);连指手套;短袜;袜;紧腿裤(裤子);服装带(衣服);内衣;女士内衣;游泳衣;休闲服;睡衣裤;浴袍;沙滩装;领带;帽(头戴物);帽;帽子;头带(服装);防汗用头带;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运动鞋;拖鞋;凉鞋;鹿皮软底鞋;正装鞋;平底鞋;鞋跟;休闲鞋;牛津鞋;鞋垫;女士服装;女式上衣;女式衬衫;女式内衣;女鞋;童装;睡衣;罩衫;连体服;儿童短袜;婴儿袜;幼儿连体衣;工装裤;紧身衣裤;运动夹克;连身衣;儿童外套;儿童上衣;儿童夹克;儿童手套;儿童连指手套;儿童围巾;儿童马甲。第9237731号“CECCE”商标、第14415126号“GE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国际注册第846370号“CE & CE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国际注销程序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CECE”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第67814779号“CE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