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西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73500号“小菜汪XIAO CAI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39722号商标、第21940020号商标、第21951546号商标、第44178483号商标、第44179783号商标、第44180610号商标、第18618421号商标、第80756039号商标、第73928473号商标、第80761350号商标、第7391769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