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472399号“作者之泪WRITER'S TEAR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作者之泪WRITER'S TEARS 41472399

阅读:98589 2026-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WW股权交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杜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70790号《关于第41472399号“作者之泪WRITER'S TEAR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8601号行政判…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WW股权交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杜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70790号《关于第41472399号“作者之泪WRITER'S TEAR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86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他人使用。但被申请人提交的收据系复印件,未提供原件以供核对,真实性存疑。即使被申请人能够提供收据原件,因收据系手写自制证据,相对应的微信转账记录系自然人之间的转账,亦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实体店照片、产品图片均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指定期间内体现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指定期间内体现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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