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标点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智果承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28441号“科创云图 INNOVATION D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59431号、第11933213号、第17754374号、第813642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科创云图”与引证商标三文字“科创云”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科学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