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铭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25696号“ALIENW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62474号商标、第29560971号商标、第70391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该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