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凤涛
委托代理人:日照恒德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98241号“御龙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4311913号“御龙青 YULONGQING”商标、第26287074号“御龙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工商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撤三申请我局不予受理。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注销与否不影响其作为在先权利障碍的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